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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非典”给我们的法律思考

发布时间: 作者:周广桂
    时至今日,“非典”已如强驽之末。想当初“非典”肆疟之时,整个世界均视其为洪水猛兽。“非典”给人类带来的恐慌是莫大的,但我们不能不承认人类更强大,仅几个月的光阴,“非典”便在人类面前“俯首称臣”了,印证了“人定胜天”的哲理。“非典”是可憎的,但“非典”也挑战了人类的不良习惯和僻好,某种意义上说,“非典”是上帝在新世纪里给人类的“礼物”。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,我还以为“非典”有如下的法律意义。
    首先,“非典”作为不可抗力和情势变迁,已得到法界的认同,人们在交易过程中因“非典”而延迟履行,应视为遇到不可抗力事由,延迟方应予免责。南京已有首例因“非典”而引起的诉讼。“非典”因素的认定将决定案件的审理走向。
    其次,“非典”对不良恶习的敲山震虎之效愈益彰显,《刑法》第330条、331条和332条以及《传染病防治法》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对传染病的防、控、治需要,必须尽快制定更为规范、易于操作、调整范围更为宽广的法律法规,因为刑法仅追究结果犯的刑事责任,而对预备犯、行为犯以及过失引起严重后果犯却没有绳之以法,这一空缺应予弥合。
    再次,“非典”时期,整个社会更秩序化了,人们都能自觉听从政府号令,履行作为一个公民的防控义务,与此同时,相互监督,相互纠正,勇于向倒行逆施者斗争也蔚然成风,上自领导,下至平民百姓,都表现出前所未有的自律,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良好素质,令国际友人刮目相看。作为法律工作者,我衷心期盼,以“非典”的楔机,将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,变成良好的社会秩序,进而营造良好的法律秩序,一切依法行事,这应当是“非典”之后,我们法律工作者追求的最高目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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